第一条 为规范洱海生态环境保护“三线”管理工作,改善洱海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修订)》《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海西保护条例》和《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实施办法》(云府登1216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洱海生态环境保护“三线”(以下简称“三线”),是指《大理市洱海生态环境保护“三线”划定方案》中的蓝线、绿线和红线。
蓝线即洱海湖区界线,绿线即洱海湖滨带保护界线,红线即洱海水生态保护区核心区界线。
第三条 “三线”范围内活动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和完善“三线”管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三线”日常监管、行政执法等工作,并将“三线”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 市洱海保护管理机构负责“三线”日常管理和工作指导,设置“三线”标识,编制相关保护规划。
市环保、国土、规划、住建、交通、林业、水务、旅游、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三线”管理工作,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条 “三线”涉及的“两区一委”以及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加强辖区“三线”范围内日常管理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七条 “三线”涉及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村(居)民将“三线”管理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加强宣传教育,积极配合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单位、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九条 蓝线区域是大理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是国家级大理风景名胜区和国家级苍山洱海自然保护区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区域内实施生态保育、生物多样性保护及生态修复,恢复湖泊健康生态系统。
蓝线区域内除文物古迹外,与洱海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有偿征收予以退出或者迁出。
第十条 蓝线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取水或者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
(二)从事鱼鹰表演等经营性活动;
(三)渔业船舶用于载客、货运等非渔业活动;
(四)投放饵料;
(五)绿线和红线区域内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十一条 蓝线区域内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水生动物放生。鼓励单位、组织和个人以捐赠的方式参与市洱海保护管理机构组织的洱海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活动。
第十二条 绿线区域(蓝线与绿线之间的范围)是洱海湖滨带,该区域实施生态保育、生态修复、生态环境治理,恢复湖滨带的生态环境功能。
绿线区域内应当有计划开展退房、退塘、退耕,增加洱海环境容量。除环保设施、公共基础设施、文物古迹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鼓励产权人有偿自愿退出或依法有偿征收。
第十三条 蓝线、绿线区域内未经批准不得开展科考、考古、影视拍摄、场景搭建等活动。
第十四条 绿线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餐饮、住宿、洗浴等经营活动;
(二)摆摊、设点等活动;
(三)开发房地产等商业项目;
(四)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
(五)烧烤、露营、放牧等行为;
(六)红线区域内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十五条 绿线区域内根据洱海生态保护的需要,经批准可按规划建设环保设施、生态廊道等公共设施。
第十六条 红线区域(绿线与红线之间的范围)实施污染控制,构建生态净化系统。
红线区域内禁止新建除环保设施、公共基础设施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现有的餐饮、客栈服务业按照“总量控制、只减不增”的原则进行管理,并进一步整治和规范。
第十七条 红线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餐饮具消毒、被服洗涤等经营性活动;
(二)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塑料购物袋和国家禁止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三)畜禽规模化养殖;
(四)在环保设施和道路等公共基础设施晾晒农作物和其他物品,或者堆放粪便、秸秆、建筑材料、杂物;
(五)堆放、弃置、倾倒、抛撒和焚烧垃圾;
(六)损坏“三线”界桩;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红线重合于绿线划定的区域,按照绿线管理的规定执行;绿线重合于蓝线划定的区域,按照蓝线管理的规定执行;“三线”重合划定的区域,按照蓝线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三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后果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阻挠、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8年7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11日。本市“三线”区域内原有行政管理文件与本规定不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